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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老公給我看他朋友的fb針對最近的一個社會事件判決的發言,基本上呢那位友人的發言跟我轉貼的這位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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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老公給我看他朋友的fb針對最近的一個社會事件判決的發言,基本上呢那位友人的發言跟我轉貼的這位藝人講得差不多,但真是讓我倆看了直搖頭。
http://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818635

這件事件是這樣的,屋主何先生回家後發現有位小偷偷了東西躲在家裡,並且在照面時出手攻擊他還懷有身孕的妻子,屋主見對方比他高大,低身把他推倒,並且使出鎖喉壓制他,最後在警方到來時跟警方說他快死了,而小偷也真的死了。這件事在這幾天最後判決出爐,是屋主過失致死服刑2個月,緩刑兩年得易科罰金。

據說結果出來一堆網友一面倒砲轟法官恐龍,或用跟那位藝人同樣的口吻覺得說難道大家都去當小偷就好了(難道不知道前提是要死嗎)!?之類的過激發言充斥其中。

這樣類似的事情其實有很多,我時常在想,有時候或許不見得只怪媒體煽動,因為身為一個台灣人,我們在追求民主自由的同時,我真心認為,我們的法治素養普遍低落的配不上我們所擁有的民主法治制度。

先說結論,我看完判決書跟各種報導還有屋主自身示範他如何壓制小偷的影片後,我認為只判過失致死還緩刑,真的是非常輕的輕了!各種跡象指出依我國法律的設定,何先生應為傷害致死罪,至少服7年的徒刑,當然我國的輿論影響判決也不是第一次了,只是可笑的是法官的高抬貴手還能被罵恐龍,甚麼法官都幫壞人等等,真不知該說民眾被歐美電影荼毒過深,還是大家被環境悶壞了,只要有個出口就想當正義超人,自己當法官!?

今天屋主保護家人壓制小偷致死,或許在道德上可以給予認同,因基於防衛的心情,與保護家人的情懷,值得讚賞。但我先舉一個相當令人那悶的疑點,一般講求制伏歹徒,有誰是用兩隻手去攻擊對方的脖子的???事後還能有人幫腔說是因為怕小偷藏有武器所以持續壓制???如果怕有武器應該制伏手,一般制伏也是壓制手跟腳,選擇壓制脖子跟頭那叫做以命搏命,大家可以自己試著去做做看這些動作,基本上幾乎都是懷抱著殺意才有可能兩隻手都用來對付人身體脆弱的脖頸。更何況這個姿勢維持了數分鐘,連自己都知道他快死了,還能認為自己完全沒錯,應當被判無罪嗎?

我同意小偷一臉就看起來很可惡,他如果敢碰我的女人我也一定會釋出殺意跟他搏鬥,問題在你能不承認自己的行為不跟殺人犯相同嗎?難道我們的法治社會教給你的是,因為對方是長的可惡的小混混,殺了他就應該是被當英雄而不是被判刑嗎?

儘管今天道理在你這方,但是你的行為造成一個人的死亡,你就該背負相對的責任,你說你無法判斷對方是否還能攻擊,你無法判斷自己下手是否過重,這些都好,法官也認同了,所以給你最輕的過失致死,意思是你的行為沒錯,只是對方因此死了,就跟不小心撞死人一樣,開車沒錯,但疏忽而撞死人還是要賠償與負責。這還不夠嗎?還覺得自己應該被判無罪嗎?

人性是很微妙與深沉的東西,不知道大家對狼人這遊戲熟不熟悉,它強調一個空間,如果失去制衡惡勢力的手段,那麼人們將會為了自我的安全感而投票將別人殺死!但,難道我們的社會沒有警察,沒有法官,沒有法律了嗎?它難道已經腐化到失去了平衡使我們只能以自我感覺去衡量了嗎?

我們很常在談公平正義,但很多人似乎根本不了解公平與正義。法律的正義不是為了滿足你個人的正義,也不是為了滿足輿論的正義,當然也不是為了滿足政治家的正義。正義並非只為了滿足你我的安全感,正義單純只為了事實而為正義,在個人的行為中秉持信念但持續自省,在捍衛自由的同時保持平衡並心懷憐憫,在人生的信仰上追求真誠並嚮往和平。

這件事情其實也跟廢不廢死的輿論有異曲同工之妙,但當然那是要更複雜許多的東西就不做多談。

至於要多了解這個案件的話可以搜尋 李茂生、呂秋遠,另如果該位藝人你很喜歡,我只能抱歉,因為我覺得他講的非常的不理智。

最後我同意,不是法律太讓人無法明白,而是我們該多用一下大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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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了人生的意義都摸索了很多,而在此我想將自己對生命的追求分享給大家 有很多人問我為什麼要變成這樣子,我告訴他們我只是想追求自我形象的呈現、以及自我價值的體現如此而已 我認為以這樣的身分、樣貌、視野去呈現真實的自我與意識就是我人生的目的,我為此作出了選擇,其中有苦也有甘甜,而這個過程不就是最美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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